对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动物卫生监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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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少颖 谷红[1] 王会肖 郭超[1] 吴琼[1] 郭景凯 

机构地区:[1]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050000 [2]河北省栾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栾城051430 [3]石家庄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0

出  处:《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0期84-85,共2页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中国动物检疫》在2014年第4期刊登的《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动物卫生监管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中作者认为,在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严重的越权执法,是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加以纠正,并且列举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肩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动物卫生监管职权范围内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作者列举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中有些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有些重要环节没有提到。现提出如下意见与之商榷。

关 键 词:《中国动物检疫》 卫生监管 餐饮场所 肉食品 作坊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 监管职责 

分 类 号:S851.33[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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