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从轻背后的刑罚原则——以相关司法解释对刑罚个别化的体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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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懿聪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4年第2期65-73,共9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激情犯罪是我国的立法空白点,却是世界各国刑法典普遍的法定从轻原则。刑法学研究的激情犯罪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因他人"不义"的言行而引起短暂强烈的情绪控制下实行的突发性暴力犯罪。2010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基于"义愤"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轻,依据该解释可以界定我国激情犯罪的基本形态,并探究其特殊性。激情犯罪从轻的依据在于人身危险性,体现了背后刑罚个别化的刑罚原则。司法解释对于"激情犯罪"的明确,其实质是对我国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的阐明。这种结合体现了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刑罚观的融合,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我国刑罚原则的重构和修正。

关 键 词:激情犯罪 义愤 刑罚个别化 人身危险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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