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是否影响其在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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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家参谋·新村传媒》2014年第6期54-54,共1页

摘  要:临颍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临颍县人民医院在被告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9年6月3日下午,患者王某某因患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在临颍县人民医院救治时死亡,漯河市医学会作出漯河医鉴字(2009)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县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而且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漯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颍县人民医院赔偿王某某家属韦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177034.65元,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00元,赔偿款也已兑付给王某某家属。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事故责任 执业 中级人民法院 地点 医师 技术鉴定书 临颍县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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