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和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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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卫红[1] 

机构地区:[1]江苏洪泽县卫生局

出  处:《会计师》2014年第09X期10-12,共3页Accountant

摘  要: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在投资准则修订之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提及过这一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还对此规定进行举例介绍,现修订后的准则将这一规定载入准则正文,可见对这一规定给予了足够重视。笔者现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研究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相互出售资产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和转回,以及属于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的确认和抵销问题。

关 键 词:权益法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顺流交易 逆流交易 抵销 转回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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