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转型、《调整用工方案》设计及实施指导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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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4年第10期59-60,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用工总量10%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低至10%,并且必须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到人社部门备案。 各地纷纷出台企业备案时间表: 北京:2014年8月3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 上海:2014年10月31日前,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专项服务 调整 转型 施指 设计 用工企业 人力资源 

分 类 号:F249.213.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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