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态下的主观罪过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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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道格拉斯.胡萨克 姜敏[2] 

机构地区:[1]美国新泽西州罗各斯大学法哲学系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127-136,共10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译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3CFX046);国家博士后第5批特别赞助基金项目(批准号2012T5005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愿性醉态对主观罪过的一般影响,以及对罪过为轻率的案件的特殊影响,是英美刑法中极具争议且很重要的问题。通说把该问题的解决路径理论化为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在行为T1时故意实施的某种行为,为行为T2时的犯罪提供抗辩事由。但原因自由行为并不能解决惩罚犯罪行为T2与刑事责任理论之间的矛盾,因为客观犯罪行为T2很明显缺乏施加刑事责任必需的主观罪过。虽然学者用美国《模范刑法典》§2.08条暗含的替代性原则,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与刑事责任理论之间的矛盾,但亦因美国《模范刑法典》罪过体系具有的先天性不足,无法为醉态下的行为人的罪过进行无可争辩的界定。反思当前这种解决醉态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路径,笔者认为无需要对行为人T1时的主观心态进行考虑,只需要对行为T2时的醉态行为人予以考虑,就可以证明对其惩罚的正当性和该当性。笔者对轻率的本质以及醉态物的影响的通说提出了质疑,亦对非自愿醉态应当受到不同对待的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醉态 轻率 主观罪过 原因自由行为 药物 酒精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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