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分立发生土地转移的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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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卫华[1] 

机构地区:[1]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14年第9期58-58,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甲公司合法公开取得一宗出让土地。不久,公司发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协议,土地归乙公司。但是当甲乙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却以甲公司土地投资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5%不能转移为由,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转移的是否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此类登记时,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投资已达25%的投资额度证明?

关 键 词:公司分立 土地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 土地投资 出让土地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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