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询问笔录上签名批注“同意借款”不当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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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其生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101-10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原告:郝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重庆市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 被告郭某某与案外人贾某某于198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6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至今均未再婚。案外人贾某某系被告XX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郭某某为被告XX建设公司的股东。

关 键 词:清偿责任 询问笔录 重庆市渝中区 建设公司 借款 批注 签名 公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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