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型与裁判型程序差别之审视——以民事诉讼目的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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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文玉 周宏亮[2] 

机构地区:[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401220 [2]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51

出  处:《社科纵横》2014年第10期67-69,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目前有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二者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提出了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其对于推进中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民事诉讼目的 调解型程序 裁判型程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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