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罪犯刑释程序的完善性再构——以《监狱法》第35条为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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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明[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长湖监狱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10期32-34,共3页

摘  要:罪犯的刑释,是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最后一道司法程序,也是监狱法理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内容。罪犯当刑期期满时,监狱不可将其继续监禁,而是应当予以释放。这是《监狱法》作出规定的立法之意。《监狱法》第35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刑满释放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罪犯由“监狱人”对接“社会人”的必要环节,也是保证罪犯刑满释放的一道法定性程序。监狱正是依据此项法律规定,而将服刑期满的罪犯予以释放,使其终止刑罚而回归社会。但是,《监狱法》第35条的规定太过原则。因此,在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对罪犯刑释的程序加以完善,极为必要。

关 键 词:《监狱法》 监狱罪犯 司法程序 考量 再构 善性 刑罚执行 刑满释放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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