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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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春雨 张翠松 卢凤英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10期43-48,共6页

基  金:2014年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证研究与工作机制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以及对整个过程的法律监督权。这一规定,在某种意义上确立了羁押独立性的原则,将羁押视为独立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了独立的程序和内容,改变了我国刑事羁押制度附庸化、碎片化的状态。鉴于第9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6条至621条对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细化。

关 键 词:刑事羁押制度 审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实证研究 监所检察 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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