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家庭用人单位资格新考——以家政工人保护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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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大武[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2期88-92,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关系认定实证研究"(14AFX021)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然人及家庭不具有劳动法上用人单位资格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就家政工人而言,随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家政工人数量日渐增多,家政工人遇到劳务纠纷时雏权难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将非员工制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悖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文意,而且已经不适应中国现实需求。因此,废止该类规范性文件,归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文意解读,为家政工人劳动法保护留下流动性适用空间,由裁判机构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标准裁定是否适用劳动法不仅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亦可为裁判机构在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和现实之间找寻平衡点提供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家政工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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