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景观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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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月凤[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5期149-152,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4年青年课题<生态文明视阈下景观权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4GZQN11)成果之一

摘  要:由于历史发展、地理条件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大多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从而工业化发展的水平普遍偏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原生态自然环境景观与人文景观得以保存完好,成为这些地区在现代以及未来的一个独特资源。但随着城镇化建设、拆旧建新的快速发展,如何保护民族地区特有的景观也是近年来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民族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应当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建立各民族地区景观立法法协调机制、提高民众参与的交流与协作等,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推动民族地区景观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关 键 词:景观保护 民族地区 公众参与 环境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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