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关注执行程序中的事实真伪不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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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76-85,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执行权运行状况,证明责任在我国目前执行程序的特定领域中是存在的。在财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此时不涉及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对已发现的财产是否适于执行的判断,可能存在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审执关系属于相对的审执分立,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执行衍生诉讼的缺失,部分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只能由执行程序处理,导致相关诉讼中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执行程序。除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外,执行程序性争议中也存在属于强制执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

关 键 词:主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财产调查程序 涉执行实体法争议 执行程序性争议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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