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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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恩乾[1] 

机构地区:[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5期114-118,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由于刑法本身的二次法属性,相同行为经常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交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财产类犯罪首先在民法上表现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通常又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和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两者虽有相互影响,但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当遵循刑法、民法规则分别界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刑事案件立案在先的,当事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可以"先刑后民"裁定中止审理,刑事判决后如果当事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的,由于原告不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先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民法规则进行审理。民事判决行为人承担不当得利民事责任的,此后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也不应当影响民事判决的效力。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财产型犯罪 刑民交叉案件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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