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时代意义与记者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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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新生[1,2] 

机构地区:[1]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出  处:《青年记者》2014年第20期9-11,共3页Youth Journalist

摘  要:2014年10月1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先后发表10多篇有关中联重科的批评报道,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向办案民警交代自己受人指使收受钱财发表这些失实报道,司法机关据此作出判决。这是新闻记者涉嫌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件充分反映出当前我国新闻记者生存的窘迫状况,同时也折射出传统思维定势和不良的法律意识正悄然地破坏中国的新闻生态环境。

关 键 词:记者定位 法治中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 意义 新闻记者 《新快报》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G214.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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