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

作品数:34被引量:2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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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昌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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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好评”致网店降权案的性质界定研究——以张某、王某网店纠纷案为视角
《刑事法判解》2019年第2期117-134,共18页蔡荣 
面对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全新挑战,为了解决文本规范与犯罪行为方式转变所带来的司法适用上的疑难问题,刑法上必然需要做出积极回应。网店进行"恶意好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通过恶意好评行为妨害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 传统犯罪 网络异化 刑法应对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认定探究
《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1期159-160,共2页诸荟嘉 向凯朋 
捏造商业竞争对手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业务并指使他人利用互联网大量发布和转载的行为应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为可以客观计算的、合理的直接经济损失。
关键词:损害商业信誉罪 罪名认定 刑法实践 
投标期间散布对手谣言被批捕
《中国招标》2017年第32期41-42,共2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该院首例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件。在某著名汽车企业广告业务招标期间,犯罪嫌疑人王大春、李小平(均为化名)为取得该广告业务,事先预谋,故意捏造了竞争对手——另一家广告公司长期存在使用行贿等非法手段...
关键词:竞争对手 损害商业信誉罪 广告业务 批捕 谣言 投标 上海市嘉定区 汽车企业 
招投标期间为“击退”对手 散布虚假事实被批捕
《方圆》2017年第11期76-76,共1页童画 诸荟嘉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办理了该院首例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件.在某著名汽车企业广告业务招标期间,犯罪嫌疑人王大春、李小平(均为化名)为取得该广告业务,事先预谋,
关键词:招投标 损害商业信誉罪 批捕 对手 上海市嘉定区 广告业务 犯罪嫌疑人 汽车企业 
新闻有偿行为的刑事责任辨析被引量:2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78-83,共6页陈堂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民政治性表达法治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860005)阶段性成果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新闻有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满足的要件为:媒体舆论是否充当商业不正当竞争工具;毁损声誉的结果是否出于直接故意;侵害行为所担之责是否符合"罚当其过"。记者有偿新闻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受贿罪",虽然司...
关键词:新闻有偿 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 受贿罪 
案例三 舆论监督企业行为的监管之辩——对“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案”的法律分析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403-411,共9页徐琛 
【案情介绍】①一、《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事拘留中联重科2000年10月12日登陆深交所,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处行业为工程机械行业,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基础设施重大装备的研究、制造基地之一。湖南省国资委2012年以函件明确中联重科...
关键词:研究 报社记者 机械行业 集团 法律 舆论监督 函件 罪案 企业 
法治中国的时代意义与记者定位
《青年记者》2014年第20期9-11,共3页乔新生 
2014年10月1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先后发表10多篇有关中联重科的批评报道,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向办案民警交...
关键词:记者定位 法治中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 意义 新闻记者 《新快报》 人民法院 
新闻职业的自律与他律——从陈永洲事件说起
《中国地市报人》2014年第6期58-59,共2页王子臣 
2013年《xx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的事件在新闻界引起轩然大波。面对中央电视台的镜头,陈永洲发出“要以我为戒”的追悔,一言惊醒媒体人。陈永洲的忠告和警示给记者上了生动一课,令无数关心这一事件的人...
关键词:自律与他律 事件 新闻职业 损害商业信誉罪 中央电视台 刑事拘留 记者 新闻界 
探析媒体权利的不当运用——从陈永洲案件谈起被引量:2
《新闻采编》2014年第3期44-45,共2页李璐 李杜若 
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25日,陈永洲在《新快报》相继发表十余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新闻稿件。2013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拘留。10月23日和24日连续两天,《新快报》在头版显著位置相继登出...
关键词:媒体权利 《新快报》 损害商业信誉罪 案件 新闻稿件 中联重科 记者 头版 
网上言论勿要信口开河
《公民与法治》2014年第3期49-49,共1页章法 
【案例1】诋毁他人信誉被依法追究刑责 徐某因编造事实,在网络上发帖,谎称某美容院将要倒闭,造成美容院损失客流、名誉受损,最终,被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关键词:损害商业信誉罪 言论 美容院 人民币 法院 判处 缓刑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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