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公益的特殊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探析及规则建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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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尚豪[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97-105,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逻辑基础及社会动力"(项目编号:12YJ 820123)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为无主公益而特别设定的担当人诉讼。只有在实体法上无主的公益,法律才可在诉讼中赋予特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单纯的程序当事人地位,而那些具有明确主体的公益,不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整范围。作为一种与普通诉讼相异的特殊程序形态,民事公益诉讼需要与之相适的规则,才能发挥作用。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无主公益 担当人 

分 类 号:DF72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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