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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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慧阳[1] 周宏亮[1] 

机构地区:[1]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社科纵横》2014年第11期83-85,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电子数据是信息化时代在证据领域的反映。对于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定位,一直存在各种争议。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是通过证据存在形式来划分证据的,因此,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均应当围绕这一标准进行。同时,在电子数据的认定上,应当区分证据能力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步骤。在证明力认定时,电子数据还应当遵循补强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证明能力 证明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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