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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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明蝶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出  处:《商情》2014年第45期430-430,共1页

摘  要: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的异议登记,并被《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承。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过窄,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探析的基础上,比较、借鉴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意见。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物权法 完善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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