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传统调解研究中的韦伯伦理“类型学”范式——以宋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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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本顺[1]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42-55,共14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4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卡迪司法〉说之批判--以宋代诉讼证据制度为视角>(项目编号:SK2014A37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学说囿于西方韦伯"类型学"的研究范式而偏颇地认为: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的准据全是儒家的宗法人伦情理。然而,在私有商品经济刺激、功利思想启蒙、血缘关系淡薄松弛的两宋变革时期,由于家庭、家族中财产争讼成员个体的证据意识、依法保护财产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法官法律素养的高涨、对田宅细故的重视,致使官方调解呈现出证据定谳事实、依法调解的革新气象。上述新的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之伦理"类型学"错误认知模式的一种有力纠偏。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出发,坚持论从史出的治史路径;以及秉持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研究方法,在当前法律史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关 键 词:宋代 韦伯“类型学” 亲属间财产争讼 官方调解 伦理 确定性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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