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应区分使用情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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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宗亮[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2期72-7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时,应当区分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在商品提供过程中的使用,还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使用。如果是前者,则按照消费者是否混淆误认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是后者,则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即使存在消费者的混淆,也应通过要求被控侵权人规范使用的方式消除消费者的混淆状态。

关 键 词: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侵害 服务提供过程 消费者 侵权人 搭便车 状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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