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雇主拖欠工资,能否只要求其中一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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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园 

出  处:《新农村》2014年第11期37-37,共1页

摘  要:李某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超市,曾共同雇用我为销售人员。因超市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我被拖欠了四个月的工资,共计8800元。一个月前,李某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30天内付清。由于到期后李某不知去向,我只好要求张某支付。可张某认为,欠条是李某写的,其并没有签字或盖章,说明这只能算是李某认可的个人债务,而与其无关,我只能找李某催讨,而不应向其索要。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关 键 词:出资比例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组织 民法通则 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 七条 合伙关系 个人财产 推卸责任 

分 类 号:F275.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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