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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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汀[1] 杨仕兵[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0期118-121,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死亡损害赔偿研究--‘同命同价’的价值与历史追问"(09XJA820010)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死者死亡之后,其近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减少。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死者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关 键 词:死亡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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