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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国强
出 处:《民主与科学》2014年第5期61-62,共2页Democracy & Science
摘 要:贺海仁著《法人民说》结合中国法治进程对人民主权论进行了法哲学阐释。作者用法人民这一术语整合自由、人权、民主、公正、平等、法治等现代性概念,确立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最高地位,构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通过人民并为了人民的法理学。一、“法人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立场人民是一个历史概念、政治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概念。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是法治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精髓,它不仅是一种政治原则,也是一种法律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治理理论和制度的基点。人民不仅决定着权力的合法性,而且也决定着政治社会秩序如何展开。人民权力的法律构造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打破朝代更替循环的传统历史逻辑,建立以人民主权为根本原则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搭建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的“正义的社会结构”。贺海仁认为,“只有在这一结构内,法治和人权才能够充分释放出它们的能量。”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程序,“法人民”理论更多地关注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这是善政的重要标准,也是实现实体权利的必然路径。法治是人民参与的事业,人民是法律治理的主体,也是法治变革的动力。回归法哲学意义上的人民性,赋予“人民”以丰富的法理内涵,是法治中国建设超越一般性、单向度普法教育的需要。“法人民”说试图将人民主权论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中激活“人民”概念,使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法治实践中健康运行。如不被当成敌人看待的权利,就是与“人民”身份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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