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行政部门协助变更股权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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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元[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1期62-6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目前,股权协助变更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工商部门是否应当先行实体审查。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工商部门应当迳行变更,不能以需要实体审查为由拒绝或推延。其二,是否需要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提交申请文件。工商部门无需要求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而应当迳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其三,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后工商部门是否继续协助变更股权。股权仍然属于工商部门登记范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实现对相应比例股权的强制变更。其四,协助变更特殊公司股权是否需经前置审批程序。协助变更特殊公司股权,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其五,工商部门拒不履行协助执行要求的处理程序。一是追加行政部门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是按照妨害执行行为对工商部门予以司法制裁。

关 键 词:执行程序 协助变更 股权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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