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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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华宇[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71-74,共4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摘  要:《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司法价值。就个案而言,究竟符合什么样的具体情形方可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完整理解《刑法》第37条内涵至关重要。"犯罪情节轻微"量定罪行轻重,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追求客观公正;"不需要判处刑罚"测查犯罪人格,是免刑裁量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追求合理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关键在内因,需要法官综合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的情形综合审慎判断。

关 键 词:《刑法》第37条 免刑 轻罪 微罪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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