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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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安[1,2] 王继青 冯爱冰[1,2] 谢萍 方琳琳[1,2] 宗志强 王红梅[1,2] 赵成刚 郑峰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2]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26-30,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位及功能 所谓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具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前,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是否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预审活动。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83条、第184条之规定,标志着庭前会议在我国从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正式成为了一项实在可行的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以及证据规则,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制度定位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法证据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 审判人员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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