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的范围——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的实质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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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继坤[1] 王静云[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2]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93-96,共4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从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来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应理解为"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除了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监护人,还有在诉讼中为单位利益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都是本罪所规定的"当事人"。

关 键 词: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 当事人 期待可能性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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