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嘱公证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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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家祚[1] 

机构地区:[1]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4年第7期36-39,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当事人张三曾在笔者所在的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张小三继承。但立下遗嘱后不久,张三将房产出售给李四,并在另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张三、李四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发现房产档案中有一份遗嘱备案单,遂向我处咨询如何处理。我处对此答复,立遗嘱人生前将遗嘱所涉标的进行处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做法,且其行为将导致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处分行为不再具有执行意义。这样的答复自然没有什么破绽,但仔细琢磨,问题远非如此简单。若遗嘱附有义务,且受益人已履行了义务,那么遗嘱人处分遗产的行为对受益人是否公平?受益人是否享有救济权利?再进一步,若受让人也知晓遗嘱事宜,其购买行为是否因而存在瑕疵。

关 键 词:遗嘱公证 义务 房产档案 处分行为 立遗嘱人 受益人 公证遗嘱 合同公证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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