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真实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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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野[1] 袁强[1] 

机构地区:[1]重庆市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4年第7期55-57,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的出证必须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关 键 词:意思表示真实 公证事项 实践 《公证程序规则》 应用 公证机构 委托公证 房屋买卖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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