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理职务应区别情况履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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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彦科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7期29-30,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对于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对于决定的代理职务是否履行辞职程序,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方式.笔者认为,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具有其严肃性和法定性,特别是决定职务事项就显得更加重要、严谨.对于决定的代理职务经过法定程序选出“正职”后,应视其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对没有被安排为“正职”领导的代理者,就应当辞去代理职务.

关 键 词:代理者 职务 辞职 人大常委会 别情 正职领导 法定程序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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