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要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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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新林[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4年第11期24-32,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腐败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批准号:14CFX0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国家为了追诉某些严重腐败犯罪而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妥协和限制,并非污点证人的权利。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贯彻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缓解腐败犯罪取证难困境和提高腐败犯罪诉讼效率的需要,且其不违反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道德相容性,与司法腐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从作证豁免的类型、对象、条件、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

关 键 词:腐败犯罪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97.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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