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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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帅[1] 董蕾红[1] 

机构地区:[1]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出  处:《山东工会论坛》2014年第5期103-106,共4页Shandong Trade Unions' Tribune

基  金:山东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圈划定的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J12WB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性价值,可以避免公诉权的弊端、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刑事自诉制度具有经济性价值,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并使国家司法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原则性价值,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适用平等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刑事自诉制度具有伦理性价值,它彰显了人伦与人性的回归,在社会转型期新熟人社会中能够有效恢复社会关系,并承载了亲亲相隐的伦理规范;刑事自诉制度具有政策性价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刑事自诉 价值 公诉权 自诉权 亲亲相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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