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运行效果及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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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长林[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06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5-8,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英国等国家相比,在对象方面、排除阶段方面和目标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色。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体现在:侦查取证法治化水平得到提高;刑事诉讼各项职能得到优化;诉讼程序改革不断推进;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得到强化。与此同时,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面临着非法取证难以遏制,非法证据范围不明,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完善,法院审理不规范,公正观念未全面树立等问题,需要在法制发展的轨道中不断完善和解决。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制度 运行成效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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