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关系产生居住权纠纷应由婚姻家庭法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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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波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4期28-3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居住权"这一法律概念,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视野,但其并不具有物权属性,该项权利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相应体现为身份权或合同权利。当事人在居住权名义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根据婚姻家庭法律、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等予以调整,而不能获得物权保护。

关 键 词:婚姻家庭法 居住权 身份关系 调整 纠纷 基础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概念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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