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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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雅辉[1] 徐红红[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4期87-8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2年11月25日,工行某支行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约定:支行为工贸公司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每笔业务由工贸公司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支行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工贸公司同意将每一份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所对应的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给支行,并保证所收货款汇入支行指定账户,

关 键 词:贷款诈骗罪 先刑后民 交叉案件 融资业务 工贸公司 审理 出口发票 应收账款转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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