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的依职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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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华铭 

机构地区:[1]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滨湖分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4年第12期35-36,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关 键 词: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物权 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 事实行为 房屋所有权 房屋他项权利 原权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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