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启动刑事再审权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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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承武[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领导科学论坛》2015年第1期11-12,共2页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

摘  要:各国立法基本上明确规定了启动刑事再审权的主体是检察官,基本上没有规定法院是再审启动权的主体。我国应废止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建立起检察官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启动再审权的主体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关 键 词:启动刑事再审权 主体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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