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证据与刑事证据程序衔接之我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纪检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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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泓睿 王莉[2] 

机构地区:[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 [2]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四川泸县6461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年第9期145-145,共1页

摘  要:一、对一个案例的思考某村村民李某长期在外省打工,2013年春节,李某听黄某说他今年获得粮食补助款5000元,于是找到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了解粮食补助款的情况,王某在逼问下承认了贪污李某粮食补助款的事实。李某向纪委举报,纪委在办案中发现王某六年多次从发放李某粮食补助款的银行账户偷取现金,共计25000元。其中,2012年偷取4800元。案件查办中,李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因涉嫌贪污犯罪,王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县纪委向检察机关移送如下材料:举报信,李某陈述,黄某证人证言,王某陈述,王某偷取补助款监控摄像,发放补助款银行卡,李某属粮食补助对象材料,粮食补助标准文件等纪检证据材料。

关 键 词: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 纪检 粮食补助 修改 衔接 程序 村党支部书记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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