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之认定标准——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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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向阳 尹淑艳 

机构地区:[1]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萍乡337055

出  处:《前沿》2014年第21期94-98,共5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基本吸纳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基本法层面,同时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实践中,非法言词证据却遭遇排除难的现实困境。新刑诉法设定了以取证手段为重要内容的"非法方法"来判断言词证据排除与否的标准。在"非法方法"的认定上,应结合取证手段对被审讯人的人身侵害程度及意志强迫程度综合认定。在同样需要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出排除时,在非法取证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上及人权侵害程度上前者的标准要低于后者。"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不属于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的排除范围。对于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应采盖然优势性的证明标准。控方提的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非法言词证据 认定 证明标准 

分 类 号:DF7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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