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业务目标管理考评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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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小剑[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119-125,共7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14FX08)

摘  要:检察机关推行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有多年,其已成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考评已经影响检察行为并进而对刑事诉讼产生较大影响。比如,对捕后不诉、捕后无罪的扣分导致逮捕只注重实体审查,忽视逮捕必要性审查,以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对不起诉的扣分导致检察机关严格控制不起诉率等等。未来的改革必须以实现现代诉讼理念为目标重置考核指标,强化对遵循程序、保障人权的考核,以定性考核来减少绝对量化考核的弊端等。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目标管理考评 羁押 刑事诉讼 不起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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