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金大米”事件到西方伦理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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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久辉[1] 王磊[1] 

机构地区:[1]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201203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164-167,共4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第47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黄金大米"大米事件已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但是对"黄金大米"事件的思考和反思却不能停止,这一事件在我国发生是一个偶然事件还是一个必然事件,仍然是我们必须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考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药品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伦理制度建设现状及其法制化进程,能够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伦理制度建设、发展以及法制化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使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管理工作能够充分保障公众食品药品安全,与这一领域的国际管理制度接轨。而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建立我国的《生命伦理法》,使伦理委员会在法律框架下实践这一领域的伦理审查,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对受试者和公众的保护。

关 键 词:“黄金大米” 生命伦理法 伦理委员会 伦理审查六元素 

分 类 号:B82[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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