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出生者的民事法律地位——从广东南海官窑“死婴”案说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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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萍[1] 颜三忠[1]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出  处:《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60-63,68,共5页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摘  要:传统民法认为,人如果没有出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事实上由于法律规定的出生标准与医学、生物学上生命的形成不完全相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出生者"的合法权利保护缺失,亟需法律重新审视。医学、生物学研究表明:"未出生者"分为三个时期,受精卵时期、胚胎期、胎儿期。受精卵时期的未出生者没有法律地位,不受法律保护;胚胎期的"未出生者",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胚胎进行的伤害,视为对母体的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母亲支配;胎儿期的"未出生者"则需要区分前期与后期,前期胎儿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后期胎儿因可以独立于母体存活,则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

关 键 词:未出生者 民事法律地位 受精卵时期 胚胎期 胎儿期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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