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广州510275 [2]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北京100871
出 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159-166,共8页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中山大学港澳台研究中心、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摘 要: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然而在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中,不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均可获得征收权力。这便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制度:非公益征收。制度的错位一方面降低了公益征收的地位,另一方面提高了非公益征收的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当然是界定公共利益,引入公益考量机制,禁止非公益征收。这样既能恢复公益征收之应有地位,同时也能使非公益征收回归原位。接下来的问题是:非公益征收该走向何方,土地需求不会因为没有征收而消失。未来土地供给主要会来自宅基地和耕地,宅基地和耕地如何入市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解决方案来看,区段征收受制于正当性限制;政府购买方案,增加了交易环节,推高了地价,将负担转嫁给了社会,不符合比例原则。应当允许农民集体在补交合理地价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入市,甚至从长远看,可以考虑由农民个体(家庭)自决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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