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区分立法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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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金成[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110-120,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立法研究"(13BFX09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不同类国有企业肩负了不同的功能,具有不同的属性,特殊国有企业是市场调节无效的产物,普通营利性国有企业却只有按照市场法则运行才能实现经营目标,因此两者应不同的法律规则。我国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的目标、职责进行分类,区分为营利性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性国有企业、战略功能性国有企业,并以区分立法保障不同类国有企业实现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分类评价。特殊国有企业既不能完全适用以自治为灵魂的民商事法律,也不能适用以权力为本位的公法,对其需要专门立法。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市场 职能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1.9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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