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分析——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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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路[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23期123-127,共5页

摘  要: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优劣是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谈到无因性理论不得不首先提到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的主要学习对象之一是德国,但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移植上一直存在着用与不用的态度。至少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物权行为"这一直接而明确的提法。立足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两种制度进行相关的梳理,置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之下考察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再将其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研究两种制度之间既存的联系和差异,可以看到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其实既各有其专属通行的领域,也存在重合的部分,并产生了逐步趋同的现象。因而,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同时又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关 键 词:物权行为理论 无因性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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