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圈的影响因素与划定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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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帅[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东岳论丛》2015年第2期170-177,共8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山东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圈划定的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J12WB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自诉圈"是指立法者根据一定标准所设定的适用于自诉程序的案件范围,它不仅圈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与大小,而且明晰了自诉与公诉、私力与公力、非刑事与刑事等诸多界限,其合理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诉制度的顺利实现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刑事自诉圈的划定应当考量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差序格局的演变、权力斗争哲学观的转型、民间司法资源的扬弃、公民法感情的深浅、证据掌控能力的强弱以及国际法治环境等影响因素。在划定刑事自诉圈时应当遵循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权力制约与权利平衡保护原则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双重保护原则。

关 键 词:刑事自诉圈 自诉权 公诉权 法感情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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