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达自由的国家保障义务——兼评“法释〔2013〕21号”对网络言论的刑罚规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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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炜辉[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123-132,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2BFX09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关 键 词:网络表达自由 国家义务 比例原则 “法释〔2013〕21号” 合宪性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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