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公开的实体法进路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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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江虹[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19-23,共5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09FXB0052)

摘  要:自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政府"三公"(因公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消费公开开始破冰,各级政府由抵触逐渐走向配合。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第14条、第45条对预算公开也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但纵观上述规则,可发现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民众普遍呼吁的预算透明化,如今只是简单地诉诸公开结果和应当听取各界意见这一表面而简单的技术性层面,而罔顾预算公开的整体性逻辑,匮失预算公开的实体制度支撑。预算公开后,民意如何吸纳?

关 键 词:预算公开 实体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07年 《预算法》 公务用车 公务接待 

分 类 号:D9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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